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