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八条有效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或者审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