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