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