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市场主体获得感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