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体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