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有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级的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