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其中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