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性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