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