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五条有效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