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每年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并对开展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的情况进行专项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工作。

养老机构等级和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养老机构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