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照护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支持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照护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