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照护服务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且符合相关执业要求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