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建公营、委托运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照护服务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提升照护服务机构收住失能老年人的能力。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照护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有关照护服务机构的融资支持。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