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条有效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