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成渝金融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质询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