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市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罢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到会申诉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