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九条有效新建住宅小区应当依法规划预留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的用途、位置。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住宅小区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供电企业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