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电力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加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变动或者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电力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并网;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政府批准的负荷管理方案和事故限电序位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