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采用预购电、分期结算等方式支付电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