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采用预购电、分期结算等方式支付电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