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重要电力用户和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其他非电保安措施,确保供用电稳定。电力用户自备发电设备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备案,并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反向送电。

电力用户按照规定应当配备多路电源而不配备,也未配备自备电源或者未采取非电保安措施的,因停电造成的损失,由电力用户承担。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