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力用户专用供电设施由其自行投资建设。

电力用户专用供电设施,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可以保证原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和质量的,经双方协商,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其设施向其他电力用户供电,并给予合理补偿。

电力用户可以对其专用供电设施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与供电企业签订运行维护协议,委托供电企业实施有偿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