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早期或者初次产前检查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和咨询服务,对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进行相应干预治疗,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