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管理执法,保障母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网信、通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工作机制,依法联合查处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