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实行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病例评审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孕产妇、婴儿死亡情况的,应当通过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直报系统按时上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