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九条有效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穿着得体,语言文明;(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三)不躺卧、踩踏公共座椅,不浪费公共洗手液、手纸;(四)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五)观看演出、比赛等群众性活动,服从现场管理,遵守现场秩序;(六)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不围观、不聚集。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