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先进模范、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