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条有效维护文明乡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二)有序堆放生产、生活物资,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三)圈养畜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四)规范处置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五)不相互攀比,盲目修建大房大屋;(六)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生态安葬,不建豪华坟墓。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