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芒康盐井古盐田的保护传承、监督管理工作。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芒康盐井古盐田相关保护工作。

芒康盐井古盐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和协助市、芒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芒康盐井古盐田的保护工作。

芒康盐井古盐田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芒康盐井古盐田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