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雅鲁藏布江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雅鲁藏布江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将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本辖区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雅鲁藏布江流域生态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