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科学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加强水质监测,监测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