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倡导公民绿色消费,践行文明、绿色低碳、节俭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减少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的塑料制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自觉履行生态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