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禁止在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贮存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