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铅、汞、镉、铬、砷、铊、锑等重金属污染和硫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综合防治。

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对含有重金属的尾矿、废渣、废水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