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有机肥使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用薄膜与农业投入品包装回收处置,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指导、监督养殖活动,推广生态养殖。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尸体、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在雅鲁藏布江流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不得在干流和支流围栏围网网箱养殖、投肥投饵养殖。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