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逐步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毗邻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应当就近接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可以采取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污水净化和生态治理措施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