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雅鲁藏布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开采管理和涵养,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