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雅鲁藏布江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具体工作。鼓励将雅鲁藏布江生态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