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逐步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毗邻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应当就近接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

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可以采取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污水净化和生态治理措施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