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污水治理,维护流域生态功能。
市、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泥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