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自治区以上政府渔业行政部门批准。

雅鲁藏布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雅鲁藏布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