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已废止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