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