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一)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有关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二)整治土地、扩大耕地和开发土地资源有显著成绩的。(三)节约用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有突出贡献的。(四)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4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