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