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道路、标志、宣传牌、阻隔带、视频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和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维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草原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堵塞防灭火通道。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