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根据防灭火需要聘用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草)员,以及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草)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四)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五)完成约定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