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燃煤发电企业应当对锅炉、汽轮机冷端等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焦化企业应当对焦炉荒煤气、烟道气等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钢铁冶炼企业应当对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等生产过程中的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鼓励燃煤发电、焦化、钢铁冶炼等企业对其他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