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转化第十九条有效燃煤发电企业应当对锅炉、汽轮机冷端等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焦化企业应当对焦炉荒煤气、烟道气等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钢铁冶炼企业应当对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等生产过程中的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鼓励燃煤发电、焦化、钢铁冶炼等企业对其他余热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