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动力煤、无烟煤、炼焦煤应当根据煤种差异、需求和利用途径合理高效利用。

肥煤、焦煤、瘦煤、无烟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应当优先用于冶金、化工、材料等行业,限制特殊和稀缺煤种作为燃料直接利用。

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低阶煤提质转换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应用低阶煤提质转换技术,开展低阶煤分质分级梯级利用,促进资源清洁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