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代表要求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