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防火期;春节、清明节期间以及森林火险预警为橙色及以上等级森林高火险期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自治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信息。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